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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二)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重大调整和变更;
  (四)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重大措施;
  (五)关于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和粮食主产区建设的重大措施;
  (六)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措施;
  (七)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措施;
  (八)实施土地管理、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重大决策以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示范区的总体规划和保护情况;
  (九)上半年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十)全省预算、省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省本级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和一般预算收入超收及使用情况;
  (十一)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十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者以省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公益性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及建设情况;
  (十三)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公益事业、就业和再就业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四)重大突发性事件、重特大事故和重特大自然灾害及其处理情况;
  (十五)同外国建立省际间友好关系情况;
  (十六)省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执法、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司法及其廉政建设的重要情况;
  (十七)重大司法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十八)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和危害严重、影响重大的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十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及处理情况;
  (二十)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人大代表或者公民就重大案件提出的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二十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的同时抄报省人大常委会:
  (一)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的设置和变更的实施方案;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更的实施方案;
  (四)本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的实施方案。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要求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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