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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重点工业污染源综合治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岷江、
沱江、嘉陵江流域重点工业污染源综合治理的通知
(川府发[2005]9号 2005年3月1日)


  为认真贯彻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现场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川委发[2004]38号)要求,确保2005年全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目标的实现,省政府决定继续加强对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重点工业污染源实施综合治理。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目标
  2005年12月31日前,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内实现污染企业主要污染因子全面达标排放;巩固近两年的治理成果,确保32家制浆造纸厂、564家重点污染企业稳定达标;继续整治电力、冶金、建材、矿山等行业237家重点污染企业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治理任务。其中,水污染企业要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并实现联网;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企业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违反环保法规的新、扩、改建项目,已经投产的要责令停产整顿,正在建设中的要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处理。
  二、治理步骤
  (一)清理整顿。对全省范围内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清全省工业排污的基本情况。省政府成立由环保、经贸、统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专门工作小组,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调查工作,具体调查工作办法由省环保局负责制订。对普查中发现的未达标企业要纳入整治范围,限期治理。
  (二)限期完成。三江流域的237家企业(附件1)要进行限期治理,其中30家企业(附件2)列入省挂牌督查目标,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必须于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停产治理,治理无望的予以关闭。
  (三)考核验收。按照严格标准、按级负责、完成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进行验收。水污染企业的验收,按照省经委、省环保局《关于做好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重点企业污染治理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经资源[2004]253号)要求进行。大气污染企业的验收办法由省环保局和省经委另行制订。省控30家重点污染企业的验收由省环保局和省经委组织实施,其余企业由各市(州)环保局和经委(经贸委)组织实施。
  三、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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