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资金、资产形成的债权不得随意减免。确需减免的,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
建立移民资金审批、使用责任制,地方移民机构和实施部门应对移民资金的使用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移民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同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移民资金的监管力度(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移民部门制定)。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移民资金使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工程管理
实行移民迁建开发、后期扶持项目申报、审批、实施责任制。各级政府及移民机构应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管理移民项目。省移民机构应按照征地移民安置任务、补偿投资包干协议的要求和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组织迁建实施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工程具体实施和管理。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枢纽工程建设进度要求编制实施年度计划经移民综合监理签证,由省移民机构会同项目法人审核后下达。审核下达的实施年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
移民安置的项目实施应分类管理。对工程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对补偿项目的实施应将确定的补偿内容、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向移民群众公布,按移民搬迁安置进度支付。
水利水电设施、工矿企业的迁建、重置复建、防护、改扩建、配套新建,由企业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和补偿概算实施。
各移民安置实施单位要定期填报实施进度、完成工程量报表,经移民综合监理签证后报上级移民机构和项目法人。省移民机构要对全省移民安置实施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整改。
移民迁建安置和扶持工作要按规定的程序、标准、内容进行验收。首先由各市(州)、县(市、区)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移民迁建安置进行初验,报省移民机构组织全面验收,经验收合格呈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最终验收。
移民迁建安置和扶持工作必须建立档案。省移民机构建立大项目档案,县(市、区)移民机构建立移民分户档案和全部项目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档案管理。
五、移民监理
征地移民安置的实施必须由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依据项目法人与地方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移民机构签订的征地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以及经批准的实施规划、概算和下达的年度计划,对征地移民安置的总体进度、综合质量和补偿投资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理。移民迁建安置和扶持中的单项工程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建设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