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计管理
承担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及相关专业设计的资质,可研阶段所提交的移民规划设计、概算和移民迁建安置评估报告应达到与枢纽工程设计同等深度。移民安置规划应会同地方政府进行编制,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工程开工后,必须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实施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规划有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承担实施规划编制任务的设计单位要派代表驻移民安置实施现场负责设计交底并配合做好移民安置规划的实施。在移民安置实施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设计单位应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经移民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参与移民前期规划、实物指标调查、社会稳定评估和移民迁建安置实施规划设计的单位和主持评审的单位,对其提交、审定的技术成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审批后3年尚未开工建设的,应重新组织编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三、资金管理
移民资金是专项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安置和扶持的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作他用。移民资金以批准的水库淹没补偿标准、移民投资概算、迁建安置实施规划和后期扶持规划为依据,由项目法人或省财政部门根据省移民机构下达的移民迁建安置年度计划、实施进度和后期扶持计划按资金管理核算渠道分期拨付。
按照省级负责、县为基础的原则,对移民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省移民机构负责全省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以下移民机构负责本级和所属单位移民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省移民机构依照批准的移民迁建安置规划将批准的投资概算及调整概算分解到移民迁建配套项目、农村移民安置点(或集体经济组织)及移民人口,由当地政府张榜公布。
县(市、区)移民机构应在移民搬迁前把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等项资金按实施方案在移民村、组或安置点张榜公布。
市(州)、县(市、区)移民机构应到当地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将移民机构工作经费与移民补偿、补助、扶持、建设项目等资金专户分帐管理,不得互相挤占挪用。县(市、区)以下设立的移民工程建设指挥部(管委会)和乡(镇)不是一级财务核算单位,移民资金不得经其转拨。
按规定应直接兑付给移民户的财产补偿、搬迁补助、集体财产分配、后期扶持等资金必须及时张榜公布,采取存折(卡)形式按规定时间转帐兑现给移民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和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