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级有关部门职责:
省移民机构作为全省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责任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制订具体措施,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组织有关部门配合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的前期规划设计。依据国家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枢纽工程建设施工计划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审查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协调、处理移民安置中的问题,与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移民综合监理,组织有关单位向项目法人编报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的统计报表,配合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组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等单位对移民安置进行检查验收,配合工程立项审批(核准)部门组织的移民安置竣工验收。负责实施移民后期扶持和对移民干部及移民的技术业务培训。
省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业主和主体设计单位资格,协调水库移民投资与枢纽投资的关系,督促业主及主体设计单位在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各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移民迁建安置社会稳定影响评估,要求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与枢纽工程设计达到同等技术深度,一并审核报批。审核上报移民迁建安置实施规划设计及其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设计变更和投资规模变化,参与移民迁建安置阶段性验收和全面验收。
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参加移民迁建安置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从前期工作开始参与对迁建城(集)镇新址的各阶段论证、审查、核定,监督移民迁建安置工程的招投标,参与工程的单项验收和全面验收。
省交通主管部门在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可研阶段负责对淹没迁建公路、水运设施建设等库区交通网络的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落实交通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协助业主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协议。会同省移民机构审查审批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迁建公路、水运设施所需资金由业主根据批准的概算按协议拨付项目实施单位,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与监督。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与枢纽工程建设及移民迁建安置前期规划设计,审查实施规划设计阶段的土地利用规划和评估,协调落实移民迁建安置所需的用地指标,负责业主、地方政府、专项实施单位申报的枢纽施工区、水库淹没区、新址占地区征地手续的审查报批。依照耕地占补平衡规定,结合移民安置规划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开发,新开发的耕地首先用于安置农村移民。参与移民工作的阶段验收和全面初验。
省水利主管部门参与移民迁建安置前期规划设计和实施规划,审查其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用水与水资源保护规划,对配套骨干水利工程的建设实行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农村移民安置水利发展规划和农村移民安置配套的社会水利发展规划,参与移民工作的阶段验收和全面初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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