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基地所在市应加大对基地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人才培养体系的投入,创造良好的环境。
15.对基地内达到一定投资规模或研发、生产集成电路、通信等高端产品的企业新建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前提下优先保障供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其他项目用地可视情况采取出让或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标准可按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执行;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但最长不超过5年。
16.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创办具有技术特色的软件基地或软件创业中心。利用原划拨土地建设的,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以有偿方式使用土地。
五、发展外向型信息产业
17.充分发挥大连软件出口基地的龙头作用,利用我省人才、技术、区位优势,促进软件出口、壮大做强软件产业,使软件出口成为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新的增长点。
18.加强信息产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通过高新技术的引进与开发,整合我省信息产业资源,扩大规模,构筑产业群,带动全省信息产业的技术进步和升级。积极吸引外资参与现有IT企业的改组改造。重点针对港、台和日、韩及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跨国公司,规划一批对外商有吸引力的外资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外招商引资工作。
19.海关、税务和外经贸部门要为软件企业出口提供良好的服务,对软件出口实行出口退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研发资金要优先支持软件企业发展,以扩大软件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
20.办好“中国国际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会”,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适时组织软件企业参加国内外博览会、投资贸易洽谈会和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促进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2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2.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