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支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省财政安排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市财政部门可比照安排部分专项资金,采取贴息或补助方式,扩大我省重点电子信息产品规模,提高水平;支持和鼓励电子信息产业园区建设和对外招商,扩大电子信息产品的出口;支持具有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高附加值产品的研发,加速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结构调整和升级。
5.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省财政要安排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市财政部门应当安排配套资金,通过采取贴息或补助方式,重点支持软件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鼓励软件企业加快应用软件开发并与传统产业的结合,支持软件人才的培养,鼓励软件企业招商引资、扩大出口。
6.支持信息化发展。省财政要安排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各市财政部门也要安排配套资金,重点支持信息技术在装备制造业、石化、钢铁、汽车等重点产业的应用,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支持电子政务建设和农业信息化、百万民企上网工程的实施。
7.支持信息产业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对信息产业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省发改委在申报国家支持项目时,要优先推荐;省经委在技改贴息项目中择优选择予以支持;省科技厅在科技攻关、产业化项目中予以优先安排。
三、扩大信息产业发展的融资渠道
8.强化金融机构对IT企业的信贷服务。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列入国家、省和市信息产业重点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安排开发银行的软贷款、技援贷款要向信息产业倾斜;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IT企业提供信贷担保。
9.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向信息产业倾斜。积极探索政府、IT企业和社会资本三方共同创建风险投资基金的路子;建立省、市两级风险投资基金,完善担保体系,重点支持从事信息产业的民营企业自主创业。
10.支持IT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专项债券或项目融资扩大发行渠道。对列入全国电子百强和软件百强的企业,省发改委、科技厅、信息产业厅和金融办等部门要优先考虑,重点扶持,积极向券商推荐,争取上市。
四、支持信息产业基地发展
11.支持国家在辽宁设立的软件出口基地、信息产品制造业基地和园区的发展。
12.设立省级信息产业基地,由基地所在市政府根据申报条件进行申报,经省发改委、信息产业厅审核批准后,以省政府名义授牌。
13.省、市政府要在“十一五”规划中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专门用于信息产业基地(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每年从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专项资金和软件专项资金中划拨一定比例,支持省级信息产业基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