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5日)废止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5]2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集团、总公司,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及《
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在京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一)根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1年第87号),在我市进行建筑施工的企业必须具有建筑业施工资质,严禁非建筑业企业的其他组织或个人招雇农民工从事建筑施工。
(二)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按照《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四)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地址、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家庭住址、户口所在地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保险待遇;
6、劳动纪律;
7、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8、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五)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代表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