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庆市百户就业先进民营企业评选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重庆市百户就业先进民营企业评选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5]6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表彰非公有制企业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突出贡献,宣传先进典型,鼓励企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就业工作,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从2004年度起,在全市评选“重庆市百户就业先进民营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本市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中除外资经济、港澳台资经济和个体工商户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依法纳税的各类企业。
  二、评选条件
  (一)实施的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政策;
  (二)提供就业岗位数量多,吸纳了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在新增城镇就业岗位方面做出较大功绩和贡献;
  (三)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并能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劳动保障措施健全有效,近三年内无重大工伤事故;
  (五)企业重视职工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六)企业无使用童工现象,无歧视女工现象,无侵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现象;
  (七)企业各项劳动用工制度、工资分配制度以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均符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与所有职工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没有因雇主原因发生过重大劳动争议案件。
  三、评选方式
  (一)“重庆市百户就业先进民营企业”的评选工作,由重庆市百户就业先进民营企业评选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和实施。评选小组成员单位为市工商联、市劳动保障局、市再就业办、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等6个部门,日常工作由市工商联承办。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