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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市属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市属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
(宁政办发[2005]11号 2005年2月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妥善解决市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补充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的困难企业是指市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所直属的未参保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集体)企业:
  (1)已破产司法终结的;
  (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已经正式行文,企业开始实施关闭的;
  (3)因经营困难已停产1年以上的;
  (4)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又难以为继,濒临破产的;
  (5)其他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
  二、困难企业为超出在职职工33%以上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后,在职职工可以按下列办法参保:
  1、按本市现行规定参保;
  2、有一定缴费困难的企业,可按《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办法缴费参保,即企业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费,全额计入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企业初次参保时不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启动资金。
  三、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的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进行测算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意见施行一年内,缴费标准仍按2004年度标准执行。
  四、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必须解决不低于所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1/2的资金,其余由企业解决。有关单位或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办法筹资:
  1、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可将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解决困难企业缴纳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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