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卫生防疫)
《居住证》的持有人随行的十六周岁以下子女可以按规定享受本市计划免疫等服务。
第十六条 (证照办理)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边境通行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等证照。
第十七条 (科技申报)
《居住证》的持有人在本市实施其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在本市申请专利并经授权的,可以按规定申领专利补助基金。
第十八条 (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按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和各类职称的统一考试及相应的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参加评选)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参加本市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的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条 (转办常住户口)
《居住证》的持有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本市常住户口。
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其他待遇)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章 相关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变更)
《居住证》的持有人在申领《居住证》时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的,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社区居委会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续签)
《居住证》有效期满,持有人需要续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之内,到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续签手续。
第二十四条 (挂失和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