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
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外来人员管理,保障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成都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外地来本市五城区的人员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要求的可自愿申领《居住证》;不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的外地来本市五城区的人员,按照外来人员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载明内容)
《居住证》的载明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签发日期、签发机关、有效期限和证件编号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 (有效期限)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2年、3年。
第五条 (《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或者查询接受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