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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4]223号 2004年12月7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以第7号令公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省局已会同省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4〕4号),就共同实施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省局在今年2月召开的全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下发了《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经过一段时期来充分的讨论和修改,广泛听取各地的意见和建议,现将修订稿正式下发(见附件)。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颁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云南省境内涉及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事宜的,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注册地与生产、经营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分别向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 临时税务登记证编制代码为:国内公民临时税务登记证代码为其业主居民身份证号码。外籍、港、澳、台人员临时税务登记证代码为:行政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边境地区管理的有效证件等)号码。
  第五条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六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除按《办法》十三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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