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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

  各级交通管理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通过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等,提高驾驶员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市运管机构应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记分考核办法和资信管理档案,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日常营运行为实行动态记分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出租汽车驾驶员评优、处分以及注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的依据。通过上述工作,提升我市出租汽车行业驾驶员整体素质。
  (八)加快法制建设步伐,规范管理行为
  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市交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尽快出台我市出租汽车管理地方性法规。在地方性法规中应结合我市出租汽车市场的基本特点,重点对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出租汽车经营者资质、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出租汽车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进行规范,从根本上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我市出租汽车行业规范管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九)处理好各种矛盾,维护行业稳定
  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关系到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出现的问题,要建立出租汽车稳定工作首长负责制,协调交通、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物价、统计、财政、税务、审计、质监、环保、信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相互配合,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针对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对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的不稳定因素要认真进行排查,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要制定处置预案。正确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及时妥善处理问题,避免矛盾激化。同时,对上访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的都要依法处理。其中对带头闹事、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物和群众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要给予从重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2005年3月底前,重点做好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行为、维护驾驶员合法权益、疏堵结合、打击非法营运和清理取消各种乱收费等清理整顿工作,使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第二阶段:2005年4月底前,基本实现清理整顿工作目标。
  (三)第三阶段:2005年5月中旬前,由市领导小组对全市清理整顿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没有完成清理整顿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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