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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

  3.经营者应全额出资购买车辆和缴纳各项税费。各级物价、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坚决制止经营者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的行为。
  4.各级交通、工商、劳动保障、公安交管等部门要督促出租汽车企业按照《公司法》、《劳动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对用人、财务和资产的管理。要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扶优限劣、有序竞争,引导和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以资产为纽带,以重组、兼并、股份制等方式进行结构调整,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者和驾驶员收益水平。
  (六)加强监管,疏堵结合,整治客运市场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和经营行为的监管。经营者在经营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当地运管机构采取暂停车辆营运、经营者停业整顿等措施进行处理。对社会影响恶劣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经营者,在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后,由当地政府收回其经营权重新公开投放(主城九区内由市政府,主城九区外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投放)。
  1.经营者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的。
  2.出租汽车经营者未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时、足额为驾驶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的。
  3.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非法运营的现象往往是由市场需求和运力供应的矛盾所造成的。因此,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及运管机构要在非法运营情况较为猖獗的地区,对群众出行需求和运力供给的基本情况开展深入调查,有针对性和创造性地提出运力投放和管理的方案,切实解决群众出行难的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迅速组建由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对本区域内非法运营的各种车辆进行彻底清理;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常抓不懈,防止“走过场”。
  (七)推行职业化进程,提高驾驶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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