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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

  全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情况的监测监控力度,建立科学的运力调控体系,既要避免盲目投入运力,又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打的难”问题。
  (四)清理各项收费,规范收费行为
  市财政和市物价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同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我市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测、综合性能检测、排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的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等已经取消的费用,对在城区营运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客运附加费。市交委对主城九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运输管理费和客运附加费的征收情况进行自查自纠,九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运输管理等费用的征收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市财政和市物价部门要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五)规范经营者行为,切实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1.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市交通、市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制订切合出租汽车行业实际的统一规范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将劳动合同送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同时将劳动合同报送交通部门备案。我市出租车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出租汽车企业不需要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审批。出租汽车企业应按规定为驾驶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各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察力度,对不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并执行劳动合同,按规定为驾驶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出租汽车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处罚。交通部门要将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用工规范管理纳入考核内容,作为出租汽车企业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此外,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全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将被处罚的出租汽车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并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取消其经营权。
  2.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收益分配关系。出租汽车企业应根据出租汽车营运状况、为出租汽车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出租汽车驾驶员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合理计算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根据出租汽车营运状况,交通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出租汽车行业各车型每小时的营业收入指导标准,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其中主城九区由市交通部门统一公布。出租汽车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月标准工作时间和交通部门公布的不同车型每小时营业收入指导标准,计算并确定本单位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并将计算依据和结果报交通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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