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理整顿的工作内容
(一)科学投放、合理调控出租汽车客运市场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彻底改变为增加财政收入而投放出租汽车运力的错误思想。在本营运区域出租汽车年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高于60%时,方可召开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听证会,根据合理需求提出新增运力申请,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才能投放出租汽车运力,禁止盲目新增出租汽车运力的做法。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区,要按照问责制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行为,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负担
各区县(自治县、市)一律不得擅自新出台出租汽车有偿出让政策。目前,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地区,由当地政府召开听证会,在充分征求有关专家、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等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本地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经营权出让金额过高的,要切实降低。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借鉴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成功经验,制订适合本地区的改革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私下转让和倒买倒卖经营权指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直至取消其经营资质,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其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整顿工作的情况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对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进行认真总结,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推广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和服务质量动态考核机制,防止单纯追求提高经营权收益的行为。
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交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参加,组织专门人员对全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验收。
(三)强化统计职能,确保科学决策
由市统计部门牵头,市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共同制定出租汽车市场统计指标和统计方法。交通、物价和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开展对出租汽车市场的统计工作。全市各级统计部门要对出租汽车有效里程平均利用率、高峰时期重点地段出租汽车每小时平均空车率、单车月均经营成本、经营收入、利润率等重点指标建立定期公布制度,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