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05]2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负担,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现状及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际,现就贯彻《通知》精神、清理整顿我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出租汽车服务为目的,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全面提升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按照总量控制、机制调整、合理定位、上下联动、督查落实的工作思路,实现减轻负担、保障权益、规范市场、稳定发展的工作目标。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成立由市政府副市长赵公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何智亚、市交委主任丁纯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和市信访办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市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委,由何智亚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制订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期限,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提高认识,抓好落实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认真学习《通知》精神,突出重点,层层落实。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