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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和发展趋势或影响其他地域、领域时,省人民政府进一步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等应急力量增援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全省大部分地区时,省人民政府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紧急动员。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区、市)提供援助时,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请求支援;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报请国务院宣布省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一般和较重突发公共事件发展为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省应急委和省专项应急机构报告。
  4.4 新闻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注重效果的原则。
  新闻发布工作由省专项应急机构负责,根据事件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统一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省政府新闻办应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处理事件的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市、县的沟通协商,提出新闻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涉及境外媒体的采访和对境外发布新闻,由省外办会同省政府新闻办具体组织安排。对不宜公开报道的突发公共事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4.5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机构和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省应急委和省专项应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省专项应急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终止实施总体应急预案的指令,撤销应急现场指挥机构,由省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省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与要求,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和损失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灾后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保证社会政治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市或县财政安排,省或市财政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请求中央财政补助。国家已有补偿标准和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
  审计部门应适时对救济补偿、灾后重建、社会捐款等资金和物资的安排、拨付、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
  省各专项应急预案及市、县人民政府应急预案要明确善后处置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5.2 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积极吸纳国际组织、境外机构和个人捐赠,逐步加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民政部门协调社会救济救助工作,并与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共同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管理和监督工作。
  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会同省有关部门及时查实事件发生范围和影响程度,调查、核实、统计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并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拨发等工作。规范和完善司法救助程序,建立和完善社会心理援助体系。司法、教育、卫生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组织力量,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中司法救助和社会心理援助活动。
  5.3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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