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省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力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属地化原则,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并上报到市和省相关的专项应急机构;发生较重(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市级及以下应急预案并上报到相应的省专项应急机构和省应急委;发生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省级及以下应急预案并上报国务院和国家有关应急机构;当超出省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省人民政府请求国务院和国家有关应急机构给予支持。
县、市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同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省专项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予以指导和支持。省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后,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省长为第一责任人。
4.2 基本应急
4.2.1 先期处置
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
(1)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4)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及时向省专项应急机构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市、县的,要同时向相关市、县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若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国务院港澳办、台办、侨办、国家旅游局或外交部。
4.2.2 应急决策
省专项应急机构接到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迅速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按照决策程序,综合各方面意见,作出如下应急处置决定:
(1)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赶赴事发地,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启动或授权省应急委启动省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
(3)对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省专项应急机构和省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向省委和国务院报告,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委给予支持。波及到相关省(区、市)时,及时予以通报。
4.2.3 指挥协调
省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后,省专项应急机构立即进入应急状态,保证应急通讯畅通,保障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的统一调配。
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