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城市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6)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7)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8)数据库其他内容由省各专项应急预案分别作出规定。
3.2 报告
3.2.1 报告责任主体及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受理报告并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通报。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机构接报后,应立即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同时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人民政府直至省人民政府及省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报告。
省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向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3.2.2 报告内容
受理责任主体在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范围、性质、动态、影响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3.2.3 各应急工作机构设立并公布报警电话和电子邮箱。今后全省逐步统一应急报警号码。
3.3 预警
3.3.1 预警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界定,在省各专项应急预案中细化和明确。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 预警级别研判与发布
省各专项应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必要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研判。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省应急委或省人民政府负责向全省或事发地发布。
3.3.3 预警公告内容
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3.3.4 预警公告方式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5 预警处置
对于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尽可能控制和消除事态扩大,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