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筑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血吸虫、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或突然发生的各类
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
省各专项应急预案和各市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省长任主任,常务副省长任常务副主任,其他副省长任副主任,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省军区、省武警总队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省应急委的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承担。
2.2 指挥机构
依照法律、法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机构(如: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等)作为省应急委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其负责人由分管副省长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必要时由省长担任。专项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拟订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2)贯彻落实国家应急领导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
(3)负责指导全省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4)组织、指挥、协调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承办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6)承担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各专项应急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分设在省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
2.3 专家咨询机构
省应急委设立专家咨询组,由各领域的技术、管理和法律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参与省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的拟订和修订工作;
(2)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
(3)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和技术咨询;
(5)承担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各专项应急机构设立相应的专家咨询机构。
3.预测、报告、预警
3.1 预测
3.1.1 省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体系。省各专项应急机构和各市、县应急工作机构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1.2 省各专项应急机构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