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
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皖政[2004]8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和本预案精神,结合实际,抓紧编制各专项应急预案和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我省社会政治稳定与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依靠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其他危害。
预防为主、有效应对。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准备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应对高效、有序。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处置全省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一般、较重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和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依法规范、科学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推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发挥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的机制。
整合资源、平战结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科学配置和使用资源,充分发挥城市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辐射作用;完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运行机制,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
1.3
《
宪法》;有关法律、法规;我省制定的相关法规、规章。
1.4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我省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龙卷风、暴雪、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