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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实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在2005年6月底前向省安监局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宣传、指导工作,督促企业按期申报。对逾期仍未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的企业,省安监局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罚。
  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执行定点审批。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作运输工具的槽罐)实行定点生产。安监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的审批;质监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和分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规定采购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2005年上半年,所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定点证书。
  4.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管理。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严格执行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度,剧毒化学品运输必须执行准运审批制度,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执行申报及审查制度,使用民用航空器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运营人,在取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的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关航空运输业务。要严厉打击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全面落实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并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5.强化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单位的资格许可。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能力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合理规划专业处置单位的布局。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责令未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停止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活动,并限期改正;监督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按规定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严惩超越许可证范围和处置不达标的行为。
  6.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市场准入。要严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批准关,凡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取得设立批准书,并严格执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进行消防设计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必须经地方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对未经设立审批、未通过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建设、投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整治工作的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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