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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初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健全应急救援技术、信息支持系统,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强区域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开展区域间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区域间协调作战能力。要督促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自身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安监部门备案。
  3.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各地要重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督促安监部门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和登记工作,掌握本地区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控,并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情况通报当地公安部门。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和建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一书一签”)的编制工作。2005年完成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并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自2006年起,严禁经营没有“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
  4.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督促企业定期开展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事故应急知识等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减少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生产操作人员、仓储保管员、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运输船船员、采购员、销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级安监、公安、交通、海事、质监部门要定期组织这类人员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基础知识和岗位技能的培训,提高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
  (三)严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市场准入。
  1.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市场秩序。各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的部门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坚持审查标准,严格发证程序,从源头上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要从严审查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资质条件,严格控制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数量。对经营设施、从业人员素质等经营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带有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查。2005年6月底前,要完成现有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许可证发放工作;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将不得继续经营危险化学品。各级安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依法取缔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销售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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