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环节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要与安监、公安部门协调配合,制定严密的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防止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流失和不规范处理处置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所有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必须送交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有相应处置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特别要把转产、停产、停业、搬迁或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监督其剩余和废弃的危险化学品落实利用或处置单位,落实处置经费,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利用或处置完毕。
4.加大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力度。各地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情况,彻底摸清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企业的底数。各级安监、公安部门要督促、指导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规范的销售、购买、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特别要健全和落实出入库核查登记、双人双发、双人保管制度;要建立完善的销售、购买、发放、领用等流向记录,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制度。要引导、支持剧毒化学品储存企业,在加强值班、巡逻守护的同时,积极采用监控报警、与110联网报警等形式,严防剧毒化学品丢失。要对小金矿、小电镀厂和小电子器件厂等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普查,关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基础工作。
1.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工作。要按照《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有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安全评价工作。2005年6月底前,各地要完成全部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剧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安全评价;基本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现状安全评价;完成70%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完成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评价;力争2005年完成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首次安全评价工作。对安全评价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及对策措施,各级政府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监督企业彻底加以整改和落实。
各地要按照国家安监局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估的具体要求,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现状评估工作,督促本地区安全评估等级为“差”、“一般”的处于停产整顿期的企业抓紧整改存在的问题,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及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企业,地方政府安监部门要商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该类企业营业执照或取消其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活动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