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
1.继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五个整顿、两个关闭”工作。各级政府要把深化专项整治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五个整顿、两个关闭”结合起来,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和我省《关于在全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五个整顿、两个关闭”工作的通知》(苏安办〔2004〕14号)要求,在总结前一时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治。要以生产规模较小、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的企业和甲类火灾爆炸危险的企业为主要整治对象,集中开展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专项整治。以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场所、城市加油(加气)站和城市中心及周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为重点,从提升本质安全度入手,把排查和整改隐患作为重点,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突出抓好“五个整顿、两个关闭”工作。对涉及“五个整顿”范围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地方政府要组织安监、公安、质监等部门检查验收其整改情况,经认定符合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活动及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五个整顿、两个关闭”的要求一律予以关闭,不得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2.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的执法检查。各级政府要督促公安、交通、海事、民航、安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道路和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证照和人员资质证件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度,对不具备资质或在内河、内湖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航空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质监、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国家五部(局)《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罐车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04〕249号)要求,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罐车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用槽、罐必须由取得经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的专业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证书的企业生产,经检测、检验合格,并根据需要在槽、罐中添加抑制剂、稳定剂和防爆、抑爆材料。质监部门应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