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要按照
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实施国家赔偿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有过错的责任人员实行行政追偿。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及和解制度。依照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七)加大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力度
20.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
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和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提高执法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继续开展普法教育,营造全社会遵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三、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21.健全依法行政组织领导体制。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列入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考核内容。
22.明确贯彻落实工作的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纲要》和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保把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3.严格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政府要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省政府各部门、市县政府工作部门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改进意见,应当自觉接受、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24.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围绕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地承担起协助做好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