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政府法制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下级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完善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
(五)依法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16.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预警机制,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健全以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信访制度为内容的社会纠纷调处体系。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机制及程序,积极探索便民、快速和低成本的解决纠纷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信访制度,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7.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真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法院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业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和保护举报人的制度。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18.全面加强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内部监督。按照法律、法规和《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强化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层级监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建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和不当性的审查认定制度。认真贯彻
行政复议法,坚决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保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