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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9.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其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要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0.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根据宪法立法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重在提高质量。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立法调研、专家咨询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听证和立法协调制度,听取人大、政协意见和建议的立法工作制度。探索建立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以及立法项目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制度。
  11.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清理制度。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适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清理建议制度,由政府法制机构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2.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城市管理领域、文化管理领域、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等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领域等推进综合执法试点。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对与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13.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将作出该行政决定的理由、依据等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14.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各级政府要根据法律实施情况,适时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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