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省各市(州)及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共同责任目标。
1.力争全省不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
2.特大事故稳中有降。
3.重大事故比2004年下降3%。
4.最大限度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全省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控制指标。
(二)各市(州)伤亡事故死亡人数考核及控制指标(另行下发)。各市(州)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行政监管部门和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和逗硬目标管理制度,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要按照特大事故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不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力争不发生特大事故。
(三)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另行下发)。
(四)隐患治理目标。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于3月底以前将排查情况报省安办,由省安办汇总报省政府批准后,按事故隐患治理“三级管理”的原则列入2005年整改任务,限期完成。
四、工作措施
(一)采取坚决措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在抓措施落实、抓逗硬制度上下功夫。坚持“立足当前抓重点,持之以恒抓整治,依靠科技强基础,依法查处抓责任,长效机制治根本”的工作思路,坚持安全生产体制和机制的创新,抓住源头管理、过程监控、应急救援、事故查处四个环节,关口前移,责任到人,标本兼治,从源头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力争2005年全省杜绝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深化整治,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是道路和水上交通、矿山、危险化学品三个方面。要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源头管理、路面监控,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促使煤矿“一通三防”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得到落实;要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行为,淘汰一批技术落后,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和企业。
一是要把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证,严把审核关,保证质量,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核发各类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把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合起来,检验、巩固和深化专项整治成果;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安全评价结合起来,完善隐患三级管理制度、隐患整治跟踪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的力度;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结合起来,加强企业的安全基础工作;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安全执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执法实现对发证企业的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