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准公布行政许可主体的决定
(津政发[2005]0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市人民政府决定,核准第二批市级行政许可主体、市政府有关部门垂直领导的行政许可主体、区县行政许可主体,现予公布。各行政许可主体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一、第二批市级行政许可主体
1.天津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市经委加挂牌子)
2.天津市植保植检站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垂直领导的行政许可主体
(一)市工商局
1.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分局
2.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桥分局
3.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东分局
4.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分局
5.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开分局
6.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分局
7.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丽分局
8.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青分局
9.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津南分局
10.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辰分局
11.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蓟县分局
12.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坻分局
13.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清分局
14.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静海分局
15.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河分局
16.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塘沽分局
17.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沽分局
18.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港分局
(二)市公安局
1.市公安局与区、县政府和经济区管委会及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涉县天津铁厂)双重领导核准
(1)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
(2)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
(3)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
(4)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
(5)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
(6)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
(7)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
(8)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
(9)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
(10)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
(11)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
(12)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
(13)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
(14)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
(15)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
(16)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
(17)天津市公安局汉沽分局
(18)天津市公安局大港分局
(19)天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天津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
(21)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
2.市公安消防局与各公安分局双重领导核准主体
(1)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消防处
(2)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消防处
(3)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消防处
(4)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消防处
(5)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消防处
(6)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消防处
(7)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消防处
(8)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消防处
(9)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消防处
(10)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消防处
(11)天津市公安局大港分局消防处
(12)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消防处
(13)天津市公安局汉沽分局消防处
(14)天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消防处
(15)天津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消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