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拓宽经营领域。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引导和鼓励旅游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在旅游客源地和目的地国家及地区兴办旅游企业,形成国际化招徕、组织、接待体系。吸引国际品牌企业来津开展旅游业务,带动天津旅游企业向国际化经营水平迈进。加强研制、开发具有高附加值、高需求弹性的旅游商品和旅游纪念品,完善生产、销售网络,扩大市场份额。
七、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22.加大对旅游业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为加大对旅游板块建设和大型旅游项目的引导和扶持,从2005年起,增设市和区县两级文化旅游资源整合开发专项基金,主要用于重点主题板块开发建设的启动、主题板块公共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建设的补助、主题板块规划设计和招商等前期费用。同时,增加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用于更新旅游宣传手段、强化旅游宣传、拓展旅游市场。积极探索和推动创建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市服务业引导资金和交通、城建、园林、科技、水利、环保、文化等方面的资金,要适当向发挥旅游功能的项目倾斜。
23.实施有利于旅游业发展的优惠政策。(1)在旅游规划主题板块内新开办的旅游开发项目企业,可比照享受海河综合开发改造的有关财税优惠政策;(2)市和区县财政对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大型主题公园类型旅游项目,自开业之日起,第一、第二年门票收入及游艺项目收入的营业税给予全额返还;(3)对在重点旅游度假区和文化旅游主题板块内投资经营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全额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4)凡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桥梁及大型会展等有利于旅游业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在投资回收期内,全额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额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对于兴建成规模、回报期长的大型旅游设施的配套费采取分期缴纳的办法给予支持;(6)对由总部实行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旅游企业,可实行统一上缴企业所得税办法;(7)对市确定的大型旅游活动,主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等,免征营业税;(8)对旅游企业专门用于旅游营运业务的交通车辆、船只等运输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并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9)对星级酒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气、用水价格。
八、切实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领导
24.加强对旅游业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旅游工作的认识,把加快发展旅游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合力。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和风貌建筑保护领导小组,研究决策全市旅游资源整合开发的重大事项。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要统筹指导、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市旅游局要强化对旅游业规划、管理和促进全市旅游业发展的职能。各区县要建立健全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职能,落实人员编制及经费来源。重点旅游区县要建立独立的旅游局。进一步完善市区(县)“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旅游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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