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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购买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后不得再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对举报内容要及时组织调查,认真查处。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对擅自提高或不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单位,由市房管局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销售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价,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需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部门可提请审计部门或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开发销售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情况实施审查。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申请人资格审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等工作,对在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管理部门、单位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出具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管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监察部门对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实施监察。
  第十八条 对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或采取其他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建委、市物价局等部门追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格补足房款,并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腾房、不补交房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天津市物价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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