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5]0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中低收入拆迁居民的住房安置问题,做好对拆迁居民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人民政府在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按照带规划条件和户型标准、带开工竣工和入住时间、带销售对象、带销售平均价格和最高价格条件招标建设的,向符合条件的拆迁居民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
第三条 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区房管局负责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工作。
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所居住房屋于2004年1月1日以后拆迁的;
(二)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房管局定期向社会发布);
(三)拆迁户实行货币安置,原则上平房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10万元、楼房低于18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
住房拆迁日期和拆迁补偿安置费金额以《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