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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10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



  为保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4〕42号),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重点和总体目标
  从2004年到2007年,在全省开展以八大水系和11个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为重点的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简称“811环境整治行动”),通过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整治,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环境执法和监测。到2007年,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基本得到控制,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在全国率先全面建成县以上城市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率先建成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环境污染防治能力明显增强,环境质量稳步改善。
  二、水环境整治
  (一)整治目标。
  八大水系和主要湖泊、水库、河网水体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其中钱塘江流域达到70%以上;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85%以上。
  (二)工作内容。
  1.建立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管理制度。
  2.组织实施钱塘江、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计划。
  3.编制瓯江、甬江、飞云江、鳌江、曹娥江(包括鉴湖水系)、椒江(包括温黄平原河网)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4.制定城乡一体化的给排水计划,建立合格(规范)的饮用水源保护区。
  各流域防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由各有关市政府负责,其中钱塘江、瓯江等跨市行政区域的,由省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
  三、工业污染整治
  (一)整治目标。
  工业废水、废气排放达标率不低于9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不低于80%;无危险废物排放,废旧放射源集中收贮率达到100%。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和省级重点环境污染整治企业的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二)工作内容。
  1.取缔“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
  2.关闭、取缔列入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中的项目。
  3.限期关闭未经工商登记、环保部门审批的污染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环保审批手续的,一律予以取缔。
  4.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生产的单位,由当地政府于2004年底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2005年底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不能限期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5.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6.严格控制工业废水排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比例,排入的废水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7.规范工业企业排污口和清下水系统排放口设置,完善清污分流。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和等比例采样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8.加快火电厂脱硫步伐,新建和在建火电厂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对现有的35吨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脱硫工程,脱硫率达到50%以上。
  9.2007年底前淘汰所有水泥机立窑。
  四、城镇环境污染整治
  (一)整治目标。
  加快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07年底,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58%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2%以上。大气环境和声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要求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二)工作内容。
  1.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到2007年底,全省所有县及县以上城区(镇)建成污水处理厂;经济发达、人口集中的中心镇和工业开发区(园区),根据环境保护和治理要求,建设污水处理厂。
  2.建设和改造污水收集系统。新建污水处理厂收集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加快原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改造,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2007年底前基本达到设计要求。
  3.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率达到80%,并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实行无害化处置。
  4.加快实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按照垃圾处理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的要求,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填埋处理设施建设。
  5.强化城市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巩固和扩大“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禁燃区”。
  五、农业农村污染整治
  (一)整治目标。
  调整养殖结构,控制养殖密度,开展畜禽污染整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通过减量、增效,控制化肥、农药污染。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达到60%,无害化处理率达到30%;农村生活污水净化处理率达到20%以上。
  (二)工作内容。
  1.根据水源保护要求,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限期搬迁或关闭“禁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
  2.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提高畜禽排放物处理率和综合利用率。同时,重视做好海洋养殖污染的治理工作。
  3.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推广使用有机化肥,削减化肥、农药施用量。
  4.大力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万里清水河道整治”、“千万农民饮用水”和“生态家园富民”工程,改善农村居住环境。
  六、环境监控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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