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清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规范性文件清理,抓紧清理现行的各类发文主体。自2005年1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设立的临时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都不得再制定规范性文件。此前上述机构发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清理。今后各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职权,符合法定条件,出现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重点抓好五项制度的落实,加强对法定授权组织的管理
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五项重要制度的落实:
(一)听取意见和协调制度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审查过程中必须听取有关专家、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不同行政机关之间涉及职能交叉的,必须充分协商、协调一致,杜绝政出多门、文件“打架”。
(二)事前审查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再作重复规定;没有必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予出台;必须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法制机构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使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规定,内容具体明确,规定切实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建立严格的规范性文件签批制度,未经法制机构审查把关的规范性文件不得签批。
(三)会议决定制度
凡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规范性文件,坚持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乡(镇)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必须经会议集体决定。
(四)登记、公告和公众查阅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和登记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利用政府公报、政报以及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做好公告刊登工作;要支持便民服务机构、档案服务机构以及有关电子信息网站开展规范性文件社会公开查阅服务,方便群众。有条件的地方和省级部门可以通过编辑出版规范性文件汇集等形式,向社会提供规范性文件的正式版本。
(五)备案和监督制度
各地、各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坚持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各级人民政府要开设社会公众举报违法规范性文件的渠道,支持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审查建议和登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法制机构要认真审查,确属违法的,应当及时监督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各地、各部门都要结合实际,建立违法规范性文件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目前,我省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包括各种审批,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以及处罚等。对此,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监督,对主要是行政机关组建的这部分组织,要按照《办法》规定,从规范其制定规范性文件入手,规范其行为,防止行政许可、处罚、收费等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在监管中,要积极探索、创新有效的监督方式,正确处理好行业自律与法定授权管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