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249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单位:
《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29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制定和实施《办法》,是我省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对现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制度的全面总结和改革完善,是规范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保证。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做好培训工作。各级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领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培训原则上由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组织。授权组织工作人员的培训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培训成绩要列入2005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内容。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做好协调和指导工作,并在培训师资方面给予支持。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办法》列入普法内容,人事部门要将其规定列为公务员招考内容。各地、各部门都要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二、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主体的清理工作,为全面实施《办法》奠定坚实基础、
(一)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清理和修订现行的各类规范性文件。根据《办法》的界定,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并公布的,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文件和秘密文件,也不包括对具体事项进行处理而发布的文件。各地、各部门要在准确把握这一规定的基础上,对本地、本部门已经颁发并现行有效的各类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清理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要按年份整理出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时报上级行政机关登记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备案;部门和垂直领导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备案;法定授权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后,其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备案。经登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2005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