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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云南省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25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档案局、省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的《云南省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档案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2月25日

云南省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有效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电子政务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在云南省电子政务网、本部门计算机局域网络和办公自动化应用系统中经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各单位要重视电子公文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第四条 省档案馆、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省直部门做好电子公文的归档工作。
  机关档案部门应会同本单位信息技术部门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并建立健全电子公文归档、保管、维护和利用的规章制度。州、市、县档案局会同当地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各种归档电子公文的安全保管、有效维护和提供利用工作。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等,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第六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参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技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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