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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认真做好《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认真做好
《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农专发[2005]30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经、农林)局,各有关农村能源主管部门:
  为了促进我省沼气的开发利用,发展可再生能源,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贯彻《办法》,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农业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的有效措施,标志着我省沼气的开发利用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抓好《办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有利于加快沼气的开发利用,解决能源紧张和环境污染问题,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城乡一体化;有利于加快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各地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办法》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认识,依法推进我省沼气开发利用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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