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涉及饮用水
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建设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上海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简称《审批程序》)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审批程序》经2005年2月21日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五年三月一日
上海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修订)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建设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市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包括分装、加工)的涉水产品,均应按本程序规定申领《上海市卫生许可批件》。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实递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