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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失效]

  (二)18米以上建筑物顶部;
  (三)坡屋顶或具有特殊建筑风格的建筑物顶部;
  (四)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场地以外;
  (五)利用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六)在绿地内或影响园林植物生长、园林景观的地方
  (七)居住区附近设置的牌匾标识影响居民通风、采光或造成光污染的。
  第十条 单位名称牌匾标识所显示的单位名称和服务标识,应当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者法人登记证书核定的名称和标识注册地相一致。
  第十一条 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场所只能设置一处牌匾标识。但单位所在建筑有多个出入口的,可在每个出入口各设置一处该单位的名称牌匾标识。
  第十二条 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外有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制作统一规格样式的牌匾标识。
  (二)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应当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在建筑物内指定位置设置统一的牌匾标识,任何单位不得单独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牌匾标识。
  第十三条 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含楼、大厦、公寓、家园、花园、别墅、城、广场等),应当按照经地名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物名称设置。

第三章 公共设施的指示性标识

  第十四条 市区内街道名牌、道路名牌、胡同名牌、住宅名牌、楼号牌、门牌以及其它必要的地名牌,应当符合公安交通管理整体规划,按照公安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规范设置。
  第十五条 各种消防、市政、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提示、警示和指示性标识,应当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制作,设置在相应的设施上或指定的墙面上。
  第十六条 商亭、书报亭、治安亭等公共设施的标志牌,应当横向设置在临街方向的檐口以下。载体应当采用单体字、小背板形式。字体或背板高度一般限定在0.4米以下。
  第十七条 在道路路口设置的牌匾标识采用照明设施或其它发光形式的,夜间照明亮度应当适当,不得妨碍车辆行驶。
  第十八条 延伸至道路范围内的牌匾标识,其配电等线路应当入地铺设,不得架设架空线路,并保证管线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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