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废止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5]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市属机构:
为加强对本市牌匾标识的管理,规范其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我们制订了《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根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标识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其他地区牌匾标识的设置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公共设施的指示性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应当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