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临时性、固定的标语宣传品,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标语和宣传品应当在公益活动举办地点或场所周边范围以内设置,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许可决定擅自扩大标语和宣传品的设置范围;
(二)不得设置在道路路面以内的范围,利用城市道路作为比赛场地的活动除外;
(三)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影响司机和行人视线。
第六条 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期限应当限定在公益活动期间,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举办大型活动的,最多可提前2日开始设置标语和宣传品;
(二)附着路灯杆、电讯杆、电力杆等设置挂旗的,最长不超过15天,确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20天;
(三)在街道、社区、居家委会、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指定的宣传栏、宣传橱窗内张贴、张挂标语和宣传品的,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和宣传品的;
(二)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横幅、竖幅及各种布帐的;
(三)影响残疾人等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四)占用城市绿地、利用树木和绿地设施以及影响现状绿化效果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
(五)附着于立交桥、铁路桥、人行过街天桥等各类桥梁以及交通护栏等交通设施上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
(六)利用交通工具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
(七)利用各种飞行器在空中设置悬浮的标语和宣传品的。
第八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和道路的主辅路两侧附着路灯杆、电讯杆、电力杆等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
(一)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外围及周边地区;
(二)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东起四惠桥西至五棵松桥);
(三)二环路沿线、前三门大街(西便门西大街至崇文门东大街);
(四)首都机场和京昌高速路以及京津塘、京石、京开、京沈、京承等各高速路北京段。
第九条 设置标语和宣传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除由国家或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组织的重大活动、国际性会议、庆典等,在三环路的主路及其辅路两侧不得附着于路灯杆、电讯杆、电力杆等设施设置标语和宣传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