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保障政法机关
车辆通行收费公路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05]6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4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交纳车辆通行费。
《条例》实施以来,全市政法机关严格执行
《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缴纳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用,维护了良好的收费秩序。为认真贯彻落实
《条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保障政法机关车辆通行收费公路经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级政法机关车辆通行收费路(桥、隧道)经费有关问题。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管理的原则,由市级政法机关向市财政局专题报告,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二、关于区县(自治县、市)政法机关车辆通行收费路(桥、隧道)经费有关问题。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区县(自治县、市)审核后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