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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保障政法机关车辆通行收费公路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保障政法机关
车辆通行收费公路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05]6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交纳车辆通行费。《条例》实施以来,全市政法机关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缴纳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用,维护了良好的收费秩序。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保障政法机关车辆通行收费公路经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级政法机关车辆通行收费路(桥、隧道)经费有关问题。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管理的原则,由市级政法机关向市财政局专题报告,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二、关于区县(自治县、市)政法机关车辆通行收费路(桥、隧道)经费有关问题。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区县(自治县、市)审核后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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