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企业税收缴纳办法。在园区落户、投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产生的流转税、所得税,按属地征收原则,在园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非独立法人机构的流转税在园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按国家现行规定缴纳。园区内所有独立和非独立核算企业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均在园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园区财政利益分配办法。园区产业转移企业缴纳的流转税、所得税按财政体制属当地留成部分,实行利益分成,具体分成比例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并通过合作双方财政结算。合作双方利益分成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留归园区所在地财政。
四、扶持产业转移园区建设
(一)给予用地政策支持。在省审批权限范围内,对产业转移园区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给予用地指标倾斜照顾;超出省审批权限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申报,争取国家支持。园区开发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土地征用涉及的征地管理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等有关税费,均由珠江三角洲地区参与园区开发建设的投资者负担。其中,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由国库按规定比例就地分成划缴。园区开发建设涉及的耕地补充任务,由园区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给予园区外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经省认定的园区,其外部基础设施建设确有困难的,省财政对园区所在地市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制定。
(三)确保园区电力供应。多方筹集资金,进一步加快山区及东西两翼电源、电网建设与改造。在园区规划建设中,要根据电网建设需要,预留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对通往园区的电源、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省有关部门、广电集团公司要优先安排。在用电高峰季节的电力分配上,要根据园区的实际情况相应增加用电指标,确保园区企业用电。
(四)加强园区企业用工培训。进一步加强山区及东西两翼职业技术教育,加大对山区及东西两翼劳动力技能教育和岗前实用技能培训的扶持力度。扶持山区及东西两翼市有关技工学校,高、中等职业技术院校,根据园区企业需要,大力调整专业结构和课程设置,扩大招生规模。通过教育扶贫或委托培养、培训等方式,由省属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有关技工学校,高、中等职业技术院校每年为山区及东西两翼培养一批紧缺专业的技能人才。具体由省教育厅、劳动保障厅按各自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
(五)加大对产业转移的政策支持。珠江三角洲企业整体或部分转移到园区,符合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省有关部门负责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专项资金等,要向转移企业倾斜。对在转移过程中实现技术升级的项目,要优先安排贷款贴息。金融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为产业转移提供融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