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盐业公司现有的国有资产,实行“先划转,后清理”的办法,以2003年底账面资产为依据,统一上划省盐业集团公司。属供销社系统的9家县(市)盐业公司的集体资产,可在处置不良资产、转换职工身份的基础上,由省盐业集团公司部分收购实行控股或全部收购,并稳妥处置。各市、县(市、区)盐业公司国有资产划转的具体手续,由省国资委牵头,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办理;供销社系统集体资产的收购,由省盐业集团公司商当地政府和供销社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省国资委同意后实施。
各市、县(市、区)盐业公司整体划转或收购后,原税收关系保持不变;原由财政拨款现转制为企业的市、县(市、区)盐业机构,给予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其经费原则上由当地政府给予维持。
四、各级盐业公司(盐务管理局)的干部管理和职工劳动关系
省盐业集团公司(省盐务管理局)的领导班子仍由省轻纺集团公司管理;已经进入省盐业集团公司的市、县(市、区)子公司领导班子,按《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暂未进入省盐业集团公司的市、县(市、区)盐业公司(盐务管理局)领导班子,维持现有管理体制不变。
省盐业集团公司职工为企业性质。各市、县(市、区)盐业公司进入省盐业集团公司后,对2003年12月31日前在册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其劳动关系等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各市、县(市、区)盐业部门的人员,属行政编制的,商请当地政府同意后调离盐业系统或转为盐业公司职工,转为企业职工的人员,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当地相关政策,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此前的连续工龄经认定,视同保险缴费年限;属事业编制的,一律转为企业职工,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当地相关政策,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各地盐业公司进入省盐业集团公司后,所有职工由所在盐业公司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对转换身份后职工本人提出自谋职业的,所在盐业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2.截至2004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限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职工,可以根据本人自愿,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行提前退休,并按当地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3.2004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人员,其身份和性质不变、待遇标准不变、经费渠道不变、管理关系不变。其中,企业性质的退休职工,可商请当地政府有偿移交给地方,实行社会化管理。
五、推进食盐流通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