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省盐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浙政发[2004]4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实施食盐专营8年来,全省各级盐业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
食盐专营办法》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做了大量工作,盐业管理和发展成效显著,如期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性目标。但是,我省盐业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表现为人事、业务以垂直管理为主,资产以属地管理为主,导致盐业市场分割、企业规模偏小、产销区之间利益难以协调等问题,影响了食盐专营优势的充分发挥,制约了全省盐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为此,省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深化盐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食盐流通现代化,在对各级盐业公司进行改革重组的基础上,组建浙江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省盐业集团公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盐业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
省盐业集团公司以现浙江省盐业公司为主体,按照母子公司体制,纳入全省11家市盐业公司和65家县(市、区)盐业公司进行组建。浙江省盐业公司按《公司法》要求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省盐业集团的母公司,名称相应改为浙江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县(市、区)盐业公司分别改组为省盐业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名称统一为“浙江省盐业集团××市、县(市、区)盐业公司”。
二、省盐业集团公司组建后的盐业行政管理体制
鉴于食盐专营的特殊性,根据《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和我省盐业的实际,保留现省、市、县(市、区)各级盐业管理机构,各市、县(市、区)盐业管理机构名称统一为“浙江省××市、县(市、区)盐务管理局”;各级盐务管理局暂与盐业公司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省盐务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省盐业管理工作,并对市、县(市、区)盐业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三、各级盐业公司的资产关系和处置办法
省盐业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目前暂委托省轻纺集团公司管理,由省国资委监管考核,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