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
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5]0009号 2005年2月16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的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及有关企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妥善解决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重要意义。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工作机构、责任到人,把这项工作做细、做扎实。
二、加快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进度,进一步理顺办学管理体制
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将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当地政府管理,是解决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基础性工作。虽然近几年来,我省分离企业办中小学的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距国家对这项改革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政府要抓紧组织做好接收企业办中小学的各项工作,按照分段清理、属地移交、分类解决、分步实施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有序地做好移交、接收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相互配合,为顺利移交、接收创造有利条件;各有关企业要认真组织,如实提供情况,确保我省企业办中小学的分离和移交工作顺利平稳进行。
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企业要按《通知》要求落实好这部分教师的待遇;对尚未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既要做好在职教师的移交工作,又要注意做好退休教师的一并移交工作。在职人员的移交以2004年1月20日(含)之前核定的编制为基数,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