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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0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四)为适应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需要,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的管理,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由省建设厅起草《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管理条例(草案)》,于4月底前完成。
  (五)为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由贵州省水利厅起草《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于6月底前完成。
  (六)为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由省文化厅起草《贵州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于6月底前完成。
  (七)为使广大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扶贫以及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权利得到较好的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结合本省实际,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起草《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于8月底前完成。
  (八)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渔业生产,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由省农业厅起草《贵州省渔业管理条例(草案)》,于8月底前完成。
  (九)为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各项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民办教育、民办学校举办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由省教育厅起草《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于8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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